央视侵权《大头儿子》判赔126万 将不会停播
来源:钱江晚报 文章作者:方力
大头大脑的儿子,小头小脑的爸爸,还有圆胖身材的围裙妈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一直是国产动画片里的人气王。 20多年前,如今已77岁的刘泽岱老人用铅笔画了这三个人物的创意图,2012年,他3万元卖掉了人物版权。今年2月,这三个动画形象引发了官司。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起诉央视动画侵权,提出三个动画形象一共索赔150多万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称,央视动画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2013年将人物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推出《新大头儿子》,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侵害了大头儿子公司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昨天,钱报记者从杭州滨江区法院获悉,案子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央视动画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赔偿120多万元。 即使底稿遗失 不影响著作权认定 《大头儿子》是1995年,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制作的一部人气动画片。根据动画片的署名,人物设计是刘泽岱。 刘泽岱退休前在上海科影厂做美术设计。他说,2012年他把三个动画人物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2013年,央视动画公司推出了《新大头儿子》动画电视剧和电影,对这个故事和大头儿子形象进行了改编创作。 央视动画回应:“当时崔世昱导演找到刘泽岱说要做动画,后来刘泽岱当场画了三幅画。而且当时口头协议说好了,这个动画造型的著作权是归央视所有的,央视出于尊重刘泽岱,才在电视剧里署名造型设计是刘泽岱。” 刘泽岱说,1994年,崔导演提出创作三个造型,他用铅笔当场画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形象。“在我家中,也没有讲说是给谁,只是说委托我创作。没有合同,更没有什么费用。” 很遗憾,20多年过去了,底稿没留下来。 滨江法院审查认为,1994年,刘泽岱是受委托独立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来约定著作权归属,所以刘泽岱享有著作权。虽然他不能提供当初创作的作品底稿,但并不影响他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央视动画 只享有作品演绎权 95版的动画片导演崔世昱今年也77岁了。他回忆,三张铅笔画拿回来后,请了很多青年创作者,经过详细的修改,做了表情图、动态图、外景图。而且当时动画片都是手工的,操作过程复杂。大量的工作人员一起创作,周期也很长,刘泽岱只是勾画了创意图后再没有参与创作。 滨江法院认定, 95版动画片是在原初稿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由于这种加工并没有脱离原作品中三个人物形象的基本形态,所以是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央视动画公司未经许可,在《新大头儿子》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原作品并据此获利,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时开庭时,央视动画还爆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是故意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2013年左右,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得知央视动画要翻拍大头儿子,所以找到央视动画想合作,但没谈成;因获悉刘泽岱与央视之间没有书面的著作权授权,所以诱导了刘泽岱与他们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 对于这个说法,滨江法院不予采纳。“刘泽岱后来将著作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落款时间均明确认可,转让合法有效。” 《新大头儿子》不会停播 在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除了赔偿每个动画形象各50万元损失外,还要求央视动画停止播放《新大头儿子》动画片以及公开道歉等。对此,滨江法院都予以驳回。 法院有几个考虑,从当时的创作背景看,央视动画使用刘泽岱的原作品进行改编创作,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双方当时没有约定作品的权利归属,有一定的历史因素。而刘泽岱自1994年创作完成,直至2012年转让给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长达18年期间,从未就其作品被使用主张过权利或提出过异议。 央视动画通过对刘泽岱原作品的创造性劳动,制作了两部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动画片。如果判决停止播放《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将会使一部优秀的作品成为历史,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综上滨江法院认为,宜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故判定央视动画赔偿总共126万元。(记者 方力 本报通讯员 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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