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录几则南宋的鬼故事与大家分享(洪迈《夷坚志》),看看故事中的鬼丈夫都是些什么样的心态?然后分析一下,他们为何会出现这些个与“男子汉大丈夫本色”截然不同的心态?
故事一:鬼丈夫的诅咒
某小官回到妻子的梦中责骂她嫁给一个他的胥吏,给他丢脸:“我存日有财产及居室两间,尽可赡给,而必欲归他人。既已如此,何得下交胥吏?我平时交游士大夫间,视此辈为奴仆,汝今自鄙薄以相玷辱。且彼既取汝为正室,却又窃奸我婢,情理不可容。”然后他诅咒妻子的新丈夫四十九天内一定丧命。结果如何呢?一切如鬼丈夫所愿,该胥吏果然如期死翘翘了。
故事二:鬼丈夫告状
有才的郑姓男青年娶了漂亮女子陆氏,彼此恩爱有加。夜晚,郑在床上对妻子说:“吾二人相欢至矣,如我不幸死,汝无复嫁;汝死,我亦如之。”她答道,“要当百年偕老,何不祥如是”!十年以后他们有了两个孩子。郑此时身染重病,试图让妻子在公婆面前发誓不再嫁,但她只是流泪哭泣。几个月后他死了,来了一位媒婆,陆氏与她商量另一桩婚事。服丧期过去不久,她就带着嫁妆嫁到曾家。
婚礼后的第七天,曾氏有事外出,陆氏接到一封前夫的亲笔信,信上说:“十年结发夫妻,一生祭祀之主。朝连暮以同欢,俸有聚而共聚。忽大幻以长往,暮何人而辄许。遗弃我之田畴,移资财以别户。不恤我之有子,不念我之有父。义不足以为人之妇,慈不足以为人之母。吾已诉诸上苍,行理对于幽府”。阴间的判官显然向着原告,三天后陆氏死去。
故事三:鬼丈夫恐吓“奸夫”
将仕郎邓增……娶宗室朝议大夫子洤季女,绝有色,未及从宦而亡。家素贫,赵无以守志,才服阕,携其二儿适南丰富室黄氏子。甫一月,黄梦邓至,诮之曰:“汝何人!乃敢娶吾妻。吾今受命为瘟部判官,汝宜速罢昏。不尔,将行疫疬于汝家,至时勿悔也。”黄惊寤而惧,虽甚慕恋赵,不得已亟与决绝。逾年后,赵益穷匮,或日高无炊烟,又嫁南城童久中。越数月,亦梦邓来责数,且云:“当以我临终之疾移汝身。”童方溺爱,不以为然。果得风劳之疾,如邓所感时,二年竟死。
前一位黄氏子架不住恐吓,及时终止了婚姻,没事了;后一位童久中不信邪,两年内“得风劳之疾”,丢了小命。这鬼丈夫确乎厉害。
这三则鬼故事,说的都是寡妇再嫁(其实相似的还有许多)。我们发现,但凡此类故事,亡夫(鬼丈夫)在另一个世界里所表现出的诸如喝醋、妒忌、愤慨等心理,都十分强烈,他们发泄的对象,要么是妻子,要么是妻子的后夫,且无一例外都实现了所谓的“报应”。那么,鬼丈夫们为何要耍“小心眼”?为何死了还不时“跑”出来吓人?其中有没有更深层次的社会因素使然?据赵炎的分析,可以从五个方面来解释:如果不是因为南宋的寡妇再嫁问题确实存在若干现实阻力,鬼丈夫们估计是不会集体出来闹腾的。
一是法律的不公平。尽管南宋的婚姻法和北宋基本一样,鉴于众所周知的艰难和贫穷,无人供给生活费的寡妇允许在丧夫100天以后再婚,甚至还值得庆贺,如:“令女月亏影缺,喜兔魄以重圆”等。
但法律依然对寡妇再婚作了一些歧视性的规定,如寡妇不能在为前夫服丧期间结婚,且不能与前夫的族内近亲和旁系表亲结婚,还有若干财产继承上的限制(后文中单列介绍)等。也就是说,在法律所反映的现实生活中,寡妇再嫁虽然可行,却终究不值得骄傲。这就为鬼丈夫 们耍“小心眼”提供了法理的依据:就像第一个故事里的鬼丈夫所说,“我存日有财产及居室两间,尽可赡给”,也即“我给你留下了维持基本生活的条件,为何还要再嫁?”
二是社会主流成见如此。多数南宋人视女人的第二次婚姻为权宜之计,总不如守节的寡妇那样受人尊重。尽管守节作为一个标准并不针对所有的妻子,但南宋时的主流社会抱有这样一种成见,即年岁大一些、有子女的寡妇更可能守节,而当一个年轻女人决定为亡夫守节时,她就值得表彰。
这种成见说到底体现出的是一种“期待”,即期待寡妇不要再嫁,以免出现更多的社会矛盾。如继任妻子被期待像亲生母亲一样对待前房留下的孩子,但是孩子们并不是那么容易争取(后妈与嫡出子的矛盾);一旦寡妇生了自己的孩子,矛盾看起来就更多,因为前妻的子女总有理由怀疑她偏袒自己生的孩子,并可能痛恨继母和父亲的特殊关系等等。
鬼丈夫的“小心眼”可能跟这种社会主流成见有关,一方面他们反对妻子改嫁,另一方面又“羡慕嫉妒恨”活着的男人可以续弦,因为续弦的男人不会遇到再婚寡妇所遇到的那么多问题。
三是财务方面的掣肘。再婚的寡妇比留在丈夫家的,在财务方面的困难少一点,但她们仍然发现自己遇到的问题比一般妻子多。正常情况下,寡妇不能把前夫的任何财产带到第二个丈夫家。南宋法律规定,没有儿子的寡妇只有留在前夫家,才能得到前夫分到的那份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再婚的寡妇,即便有儿子,也常会携产再嫁。这就让鬼丈夫们不能不“心理失衡”了。
孝宗隆兴元年进士袁采就指出,男人把财产登记在妻子名下是不明智的(一般是为避免日后与兄弟分产),因为自己辞世后妻子再婚时可以把它们带到新家。男人甚至会争着娶带着丰厚嫁妆的寡妇。寡妇如果有儿子或继子,而他们没跟着她到新丈夫家,就会争夺她的嫁妆。因此,袁采建议,无论何时娶有孩子的寡妇,事先都应该有所警惕:“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宦,以绝争端。”
比如在第二个鬼故事里,鬼丈夫告状的主要诉求之一就是“遗弃我之田畴,移资财以别户”。妻子改嫁,只带走财产,却并未带走孩子,意味着两孩子失去了亲生父亲所遗留财产的继承权,这显然违反了世俗纲常和应该遵循的规范,难怪“阴间的判官”偏向于原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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