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魏晋墓出土的耙地、播种、扬场、耕地景象的砖画。 古代人民劳动场景。(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
本报特约撰稿人 李清凌
魏晋南北朝时期,甘肃河西地区相对安定。但受东汉后期镇压羌人的战争和当时中原战乱的影响,包括今甘肃全境的凉州地区,户口减少严重,社会生产遭受破坏。在这种情势下,甘肃各民族政权的统治者和私家地主从转换生产方式入手,官方推行屯田、占田、均田制;私人地主则建立庄园制经营形式,又采用和推广一系列先进的生产技术,官私经营均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成功,给后人留下可贵的物质文化遗产和启发。
农业凋敝和官私应对策略
东汉末至魏晋以来,中原战乱,史书记载当时的景象是:“神州萧条,鞠为茂草,四海之内,人迹不交。霸主有旰食之忧,黎元怀荼毒之苦。”(《晋书·戴若思传附弟邈传》)全国人口急剧地减损,凉州也不例外。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凉州有115县,331260户,每县平均2880.52户。(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到北魏孝武帝永熙中(532年—534年),整个凉州仅有20县,3274户,平均每县只有163.7户。(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半个世纪左右,凉州号称“独安”,人口仍然总体减少近95%,应了“覆巢之下无完卵”这句谚语。当然,所减大多数是贫民和小自耕农。以那样凋零的户口,散布在如此辽阔的地域内,社会经济衰败的景象可想而知。
为了恢复生产,增加户口,保障军需供应,维护和扩大统治地盘,这一时代各政权的统治者,提出和推行多样化的经济转型模式,如曹魏实行屯田制、西晋公布占田法、北魏颁发均田令等,都是从组织形式上确保劳动者与土地结合的有效办法。遍布各地的世家大族也创立以规模化、多样性、武装护耕为特征的庄园制生产方式。凡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做法就比较容易获得成功。实践证明,这一时期无论国家经济还是包括甘肃在内的私家地主庄园制经营,都是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必然性的生产方式,因而在实践中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多种经营方式的推行
曹操以敏锐的政治眼光,首先抓住“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这一关键问题,并总结和吸取“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的历史经验,大兴屯田,“得谷百万斛(一斛等于一石),于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三国时期,邓艾受命“解狄道(治所在今临洮县)之围。围解,留屯上邽(治所在今天水市秦州区)”。(《晋书·段灼传》)曹魏明帝太和四年(230年),司马懿“表徙冀州农夫五千人佃上邽”。(《晋书·食货志》)。说明汉末三国时期,甘肃作为曹魏统治区的一部分,设置屯田,采取政府直接组织兵民生产的措施,为曹魏国家解决急缺的粮食问题作出贡献。魏晋南北朝时期,甘肃的屯田一直零星地存在。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十月,北魏正式推行均田制,将脱离国家和私家地主控制的逃户或“浮浪人”即流民检括出来,登入国家户籍,按照“计口授田”的原则,分配给他们以荒闲田地,使其变为国家税户。均田制规定:男夫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只能种粮的份额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良”即普通农民)。耕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加倍划给,休耕两年种一年的田地,加两倍划拨。民众成年后开始受田,并承担赋役。年老免除赋役,身殁后田地收归国家所有。奴婢、牛随有无还受,有则授田,无则不授。露田之外,又有桑田(专门种桑养蚕的份额田)。桑田可以世代继承,“身终不还”。(《魏书·食货志 》)
当时甘肃是“土广民稀”之处,因而均田制在这里推行的情况,当是按令文中“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的条款执行。即除牧民外,农业区和以农为主的民户,都可以按劳动能力所及,随意占种荒田,并不受均田令授田数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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