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剧脸谱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来源:中国瓷器网 文章作者:李雪
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同时予以销毁,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等。
法院判决截然不同
在每起起诉案中,原被告的最大矛盾都是一个:京剧脸谱属于民间艺术,是否应由赵梦林享有著作权。然而各地法院对同类侵权案的判决却完全不同。
在赵梦林诉长沙一家设计公司侵权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赵梦林的诉讼。判决书对此如此阐述:由于其传统文化性质,京剧脸谱的谱式图案和色彩与其表现的历史人物已经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即使原告脸谱的勾画、笔画与传统脸谱有所不同,京剧脸谱主要是通过谱式和色彩向观众传递信息,离开了已经成型的脸谱谱式和色彩,细微的笔画改动也就失去了单独存在的意义。法院认为,赵梦林未举证证明相关脸谱相对于传统脸谱的创造性及显著不同,不能因他绘制、出版了《京剧脸谱》一书而认定他对书中脸谱的谱式图形本身享有著作权。
北京市二中院则支持了赵梦林的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京剧表演中各种人物的脸谱都有自己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这些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属于民间艺术。但不同的勾画者在勾脸时会采取不同的勾法,主要体现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和比例等方面,而且要根据不同的演员脸形来勾画。因此,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等勾法上的不同,则反映出不同勾画者的独创性。案件中,赵梦林绘制的脸谱因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等方面形成自己的风格,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对其进行保护。
通过比对法院发现,北纬通信公司所使用的脸谱作品与《京剧脸谱》画册中脸谱作品的差异在于脸谱颜色的个别差异、线条粗细的不同等,这些差异并不能赋予涉案脸谱以独创性。
据此,北京市二中院认定,北纬通信公司侵犯了赵梦林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判定并赔偿赵梦林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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